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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章 限制华工条约(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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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国在条约中只规定了中国在侨民居住、旅行、受教育等方面的最惠国待遇,其适用范围十分狭窄。而国在华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据的规定,比中国能享受的要宽广得多。因之,最惠国待遇对中国而言仍是片面的。

国订立这一条约的主要目的是为华工赴大开方便之门,同时也是适应国对华推行的合作政策的需要,显示国对华“友谊”。

最后,从条约的实行看,国订立这一条约是为了招募廉价华工到以补充国内劳动力的不足,随着横贯国中西铁路的建成和经济危机的现,到七十年代,国国内迅速兴起了一**、排华浪,在华人的活动受到严格限制,他们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形同废纸,最后为一个排华的所取代。

从字面上看,条约中充斥了不少“平等”、“互惠”字句,这是中英订立以来的中外条约中所没有的,似乎这是一个平等条约。但我们只要研究一个当时中关系的质和条约的实施,就不难看条约的不平等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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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在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比以前更详尽、全面,除了一些事项上规定国享有“均沾”权外,条约第三十款还规定:

上述两个条约都是在中国对国际社会闭目听、愚昧无知的情况下签订的。到60年代,随着洋务运动的开展和中外往日趋频繁,清政府统治集团中从事洋务的一些人对近代国际关系原则有了初步了解,在同西方往中注意运用这些原则维护本国利益,加之国政府希望以“友善”的面目在中国现。到1868年中修约期届时,由卸任的前国驻华公使蒲安臣代表中国,中签订了一个补充条约,即。